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