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试验区建设,研究决定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试验区建设具体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争取国家对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