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试验区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权益的抵押、质押融资模式。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