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财税第二十八条有效推进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试验区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特色鲜明、功能齐备的具有两岸特色的重要金融合作区域。支持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试验区,引导和鼓励台资、民间资本投资试验区内金融业。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创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