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贸易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试验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试验区应当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市场,完善涉外法律综合服务、跨境税收、碳足迹核算服务,发布重点行业海外投资指引,加强海外投资经营风险预警等服务。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境外园区合作模式,为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