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优化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市)办理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