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尚未生效各民族公民对各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