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准确认定纠纷性质,深化“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通过多元方式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