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准确认定纠纷性质,深化“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通过多元方式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