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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

各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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