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组织挖掘、整理、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史实,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基地建设,推动研究成果共享转化。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和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研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