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河湖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村级河湖长职责的。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