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七条尚未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河湖长:(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无法正常履行村级河湖长职责的。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