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村级河湖长对发现或者收集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