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和退化草原改良,通过补植补造、抚育更新以及自然恢复等方式,逐步优化林草质量和效益。

鼓励优先种植柠条、沙柳、杨柴、花棒等耐旱、耐寒乡土固沙植物,自然淘汰劣质低效植被。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