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自然恢复、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