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