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中,对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难以独立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按照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方式等规定,依法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与相邻土地并宗,不动产登记年期一致,实施集中改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