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核。市场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异议审查,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