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