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高效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