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补偿救济、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