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