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