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施工。因铺设或者改造燃气管道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铺设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得危及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