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施工。

因铺设或者改造燃气管道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铺设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得危及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