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