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安排资金用于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渔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向渔业港口派驻执法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渔业港口秩序,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