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