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科学划定海水养殖限养区和养殖区,加强养殖区和限养区污染防控,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等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