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进行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