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进行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