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完善占用补偿与损害赔偿、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