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