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按照程序公布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保护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修复,坚持河海共治,实施分区管控。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