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挤占体育课程、以非体育类活动替代体育课程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