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区(市、县)、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区(市、县)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街道指导组由党工委、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区(市、县)指导组领导。
区(市、县)、街道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统筹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指导和督促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居民委员会选举方式、选举日等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