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三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