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倾听居民意见,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研究确定并培训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方式、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六)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
(七)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场地;
(九)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并上报投票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二)主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终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