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应急管理、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海关、边检、民航、救助、打捞、气象、通信、港澳事务、外事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