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物业纠纷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指导和监督突发状态的应急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