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