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七条尚未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订立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业主有权查阅和复制。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