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