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加强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激励和引进。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推进专业学科建设、建立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