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公众监督参与渠道。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