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其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依据。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应用城市体检评估成果,结合调研分析,明确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重点任务、城市设计引导、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