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实行体检评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计划相结合的规划计划制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