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符合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

(六)尊重当地群众习俗,方便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