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