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处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支持、纵容、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反馈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