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制度,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接待群众制度,以及代表活动阵地运行与管理等制度,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