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