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